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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各機關編製103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500667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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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103年度單位預算案,除參照103年度臺中市地方總預算編
    製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零三年度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直轄市及縣(市)地
    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
    辦理。
二、為具體彰顯103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
    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103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連同電子檔案,於規定期限送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俾列入總預算案。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103年度應辦理
    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四、前經臺中市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
    為編製預算之重要參據。
五、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項,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公司102年3月25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汽油33
    元、95無鉛汽油34元、98無鉛汽油36元、柴油32元);至液化石油氣
    部分,則參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
    氣-一般自用」公告牌價22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府核定貴主管103年
    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臺中市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並優先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
七、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八、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102年度單位
    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限,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審查小組審查
    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九、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
    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十、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
    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
    99號函辦理,至103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十一、各機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代辦業務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
      超過102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如屬支付廠商之款項,原則應由
      委辦機關編列預算逕付廠商。另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
      委辦事項或委託訓練等,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
十二、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編列。
十三、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
      與總預算書一致。
十四、各機關應確依本府103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格式彙編
      相關表件。
十五、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十六、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十七、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
      並詳細表達。
十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表達,並編製「
      轉帳收支對照表」附入年度單位預算書。
十九、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其內容說明為求表達一致,請依「歲入項
      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範例」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
      明細表範例」編製。
二十、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應
      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二十一、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請在所獲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
        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二十二、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緩
        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
        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
        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畫。
二十三、103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
        配金額。
二十四、各機關103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
        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
        估民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
        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
        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
        運用說明送臺中市議會備查。
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
        各機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
        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
        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編
        列「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以供臺中市議會審議參考,
        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二十七、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為加強預
        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
        編定預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
        計畫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予編列,於編定後應即
        展開準備作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
        續作業。
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各主管機關預為準備臺中市
        議會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二十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