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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首長辦公區安全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政字第10500556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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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並確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稱本局)首長辦公區安全
    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首長辦公區,指本局局長及副局長辦公室。
二、遇民眾直接至本局首長辦公區陳情請願事件,其未經事先聯繫約定者
    ,由秘書先行過濾並通知業務主管單位受理接待、疏處;民眾如堅持
    要求會見局長或副局長時,業務主管單位應力為疏導,必要時始轉陳
    核示。但有妨害公務或造成危害滋擾之虞時,得不予受理。
三、遇民眾滯留首長辦公區不願離開,致有妨害公務之虞時,秘書應即通
    知本局政風室及州廳保全處理;州廳保全勸離無效時,並得通知轄區
    員警到場協助。
四、首長辦公區秘書對臨時造訪之民眾應提高警覺,並隨時注意來訪賓客
    有無攜帶危險物品,防範發生危害事件。
五、若遇設備檢修、環境清潔或其他必須進入首長辦公區進行之作業,應
    指派專人在場督工。
六、如發現局長、副局長遭不明人士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干擾或
    恐嚇、威脅時,應迅速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並副知本局政風室後協助偵
    辦。
七、本局收發及機要人員接獲載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郵件包裹,應隨時
    注意檢視,發現可疑之處應立即通報本局政風室或轄區派出所處理。
八、必要時,得於簽奉局長核可後,針對首長辦公區實施反偷拍、竊聽偵
    測,以測試有無遭不法竊錄竊聽情事。
    前項偵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可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