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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台電協助金補助社會團體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梧區社會字第10400041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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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輔導社會團體辦理各項公益
    活動,鼓勵區民積極參與地方建設及活動,提昇全民生活品質,促
    進社會祥和,增進地方福祉,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合法立案之非營利且會址設於本區之社會團體(社團類型:社會服
    務及慈善團體、學術文化團體等)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須於活動10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經費來源、
        預期效益。
  (三)經費概算表。
  (四)活動流程表
  (五)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
        章)。
四、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社會團體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關懷服務、文化展
        演、親子活動、民俗節慶、各項福利講座、研習、訓練及其他
        福利服務活動等。
  (二)申請補助項目必須符合社團立案宗旨。
  (三)活動名稱須有「節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四)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五)申請補助單位自籌款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申請補助辦理公益活動、關懷服務、文化展演、親子活動、民
        俗節慶等活動,補助經費用途範圍如交通費、場地費、佈置費
        、器材租金、膳費、文宣印刷費、獎牌、保險費及雜支等。
  (二)申請補助辦理各項福利講座、研習、訓練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補助經費用途範圍如交通費、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
        膳費、教材印刷費、講師鐘點費、保險費及雜支等。
  (三)旅遊活動、各類會議、聚餐、烤肉、聯誼、慶生等活動,不予
        補助;各項活動紀念品、服裝費、摸彩品、住宿費等項目不予
        補助。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二)審核標準如下:
      1.補助計畫是否於規定期限函送。   
      2.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3.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
        規定者,敍明理由函知申請單位或請補正。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年度內檢齊領據、原始憑證正本、
        支出分攤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及成果照片4張等
        相關資料報本所辦理核銷請款。
  (二)申請補助辦理研習活動,應檢附課程表(含講師名稱)等資
        料;支領講師鐘點費因涉及個人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單位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
        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相關成果資料請受補助單位依規定審核保管,以備審計機關
        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事後申請不予受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者,應報本所核准。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年度內不辦理核銷結案者
        ,再次申請他項補助時,不予補助。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經費用罄
    即不再受理申請。
十、本計畫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