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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所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山地所人字第099002289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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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查核員工加班費支給
    ,避免浮濫虛報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單位員工之加班應限於特定或有時間限制之案件,經主管覈實
    事先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可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並報支加班
    費或補休假。
三、各單位員工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紀錄,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
    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加班以小時為單位,得由員工
    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惟仍不得超過加班
    時數限制,但遇有特殊情形,得申請以專案報經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核
    准後辦理。
四、加班費支給標準,依照行政院統一規定辦理。
五、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如有不實,一經查明,除依法嚴懲當事人外,
    其單位主管亦應受連帶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