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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全所電腦設備,確
保資料安全及機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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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
密,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公務機密或個人權益有關之資料
,及處理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訊息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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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電腦主機系統設置專用機房,並由資訊課指定專人管理〈含固定
之管理師及輪值之值班人員〉,統籌負責機房及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
。管理師及值班人員因故未能上班執行任務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行
各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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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房應裝設空調、除塵、除濕、煙火感應器、特殊防火設備、緊急照
明、門禁管理、環境監控設備等,各項設備並應定期檢視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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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房之空調設備應與一般大樓空調分開,並應備有第二組空調設備支
援,其相關之貯水槽、散熱水塔亦應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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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食品、飲料及含有影響電
腦運作之具磁性、靜電物體,並禁止易燃物品之儲存。
機房內滅火設備應置明顯處,且每年應定期辦理防火防災應變演練及
檢視滅火設備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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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房應依維護廠商建議之溫、濕度標準調整空調設備,以維持機器正
常運轉。輪值操作人員應隨時注意機房溫濕度,有異常時,即刻通知
維護廠商採取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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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用電分開並單獨設置配電盤,為確保供電
品質,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必要時應增設發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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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腦機房由管理師每月月底排定次月之機房輪值人員,並將機房值班
人員輪值表(如附表一)陳報資訊課課長核定後,張貼於機房門口明顯
處,及分送各輪值人員,電腦機房由管理師及每日機房值班人員,於
資訊課課長監督下共同配合執行下列事項,並應詳實填寫相關紀錄表
,陳報主管核閱後裝訂成冊。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機房工作日誌」、「電腦設備
維修紀錄表」、「資料備援紀錄表」及「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
重要文件攜出管制紀錄表」。(如附表二、三、四、五、六)
(四)維護處理終端機使用者操作問題等。(如附表七)
(五)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六)電腦設備使用順位管制。
(七)資料備援。
(八)操作系統或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九)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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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入機房應換穿機房專用拖鞋,非機房人員進出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
員同意,並填寫「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方可進入。電腦機房設備除
由輪值操作人員及系統維護人員基於業務需要執行操作外,其他人員
不得擅自操作,倘有外部攜入之電腦設備及磁性儲存媒體,欲以連線
網路或使用電腦前,須在機房人員監督執行掃毒或其他檢查程序後,
始得安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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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日機房之值班人員應依據當日電腦設備運作情形填寫「機房工作
日誌」,記錄各項設備使用狀況、故障、異常情況以及交接事項等
,每週送資訊課課長核章,每月陳報主任核閱後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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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電腦機房主機連線之終端設備應由擺設位置所在之課室主管指定專
人負責設備使用管制、安全管理、外表清潔及故障等問題與資訊課
間之聯繫。並不得任意變更安裝位置,如有變更應先經該課室主管
同意後,通知資訊課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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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項電腦及相關設備,應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約要求維護公司定
期及臨時性維修保養。維護合約中應明定維護時間限制、罰則及資
訊保密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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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及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利作
業聯繫。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要求電腦公司人員修護,並
將異常狀況,叫修情形填寫「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做成紀錄,如
遇重大資安事件時,須通報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及循內部程序上報
行政體系督導長官,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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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連接於不斷電設備之電腦專用插座,不得插接其它電器用品。使用
電源延長線應謹慎,以免電力無法負荷導致火災等危害安全情事發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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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為落實資訊安全管理,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
其他網段實施安全隔離機制,內網部份禁用USB﹑光碟機等可攜式
儲存媒體;使用相關可攜式電子設備需連線外網者,應填寫「外網
個人電腦資訊作業管制開放申請表」(如附表八),經主任核准後,
方開放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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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課資訊設備經報廢簽准後,應通報資訊課將其儲存體之機密性、
敏感性資料及有版權的軟體移除後格式化或進行消磁、實體破壞,
其處理情形由資訊課處理人員詳填「內含機密性或敏感性資料之設
備(媒體)報廢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以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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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課室如需於上班以外時間(含例假日)使用電腦設備,應事先以電
話通知並填寫「加班使用電腦申請表」(如附表十) ,於下班前2小
時送達資訊課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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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電腦系統軟體及應用軟體應指定專人管理,經管之電腦軟體無須列
入財產帳,惟仍應依行政院頒「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
理作業要點」製作電腦軟體保管單及軟體目錄加強管理(如附表十
一A及附表十一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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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本所人員不
得自行修改,若有更改需求應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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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所人員自行開發之應用軟體,應由開發單位會簽業務主辦課及
資訊課,俟陳報主任核定後,方能正式安裝至電腦中,其維護、
更新時亦同。(如附表十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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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外購之應用軟體、硬體設備應由請購單位會簽資訊課,俟陳報主
任核定後,會請資訊課協助安裝至電腦或加入資訊系統中運作,
其維護、更新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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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類軟體應指定專人或由管理師負責規劃存放空間,並定期備援
及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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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項軟體非經合法授權不得安裝或拷貝提供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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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項軟體之文件(包括系統說明、程式說明及操作說明等文件)
應由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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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執行單位作業用之設備,未經許可不可私自灌錄其他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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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各類作業檔案均應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
」規定辦理備援,備援人員備援時需填寫「資料備援紀錄表」,
每週由管理師陳報課長核閱後彙整裝訂成冊。每日作2次之地籍
資料庫備援磁帶至少保留一週,其中1份存放事務所內,1份每週
派專人送交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簽收保管,並填寫「地籍資料備援
儲存媒體異地存放簽收紀錄表」(附表十四),以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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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備援儲存媒體啟用後應貼有標籤及編號管理,並記錄於「儲存媒
體管制清單」(如附表十五)定期清點,倘已逾保存年限或不堪使
用時,應於消磁或實體破壞後,依廢棄物清理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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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作業系統應於安裝完成後,複製一套儲存備用,其中重要檔案
於作業完成後,再行複製一套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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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無需保留之檔案應隨時清除,非必需經常使用之檔案於使用後,
可視業務需要備援於磁性媒體上,再行清除其在硬碟上佔用之空
間,其執行原則如下:
(一)終端設備操作人員,有開設個人專用工作目錄者,應於每年
底自行清理本身目錄內檔案。
(二)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每年定期清理所負責系統之檔案。業
務單位認為有保留必要者,應通知系統管理人予以保留於硬
碟或備援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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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磁帶及光碟片應置於專用盒內並直立放置,且不得加壓於其上方
,亦不可置於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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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備援媒體之儲存場所,應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
專用之消防設備,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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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保存年限5年以上之備援磁性檔案,每5年應至少轉錄至另一媒
體一次,以確保資料之可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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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儲存資料之磁性媒體及作業報表,申請攜出人應填寫「電腦設備
、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攜出管制紀錄表」,經主管核准後方可攜
出。本表俟攜出歸還時管理師於簽收人欄簽章後,彙集裝訂成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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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機密性、敏感性檔案及輸出報表之管理,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實體隔離與一般檔
案分別存放,以電子郵件傳遞時須加密保護,禁止將檔案、文件
攜回家,並依機密等級指定專人分別保管,保管人員離職時,應
逐項點交接管人員,並列冊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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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所人員須系統使用之識別碼及資料使用權限時,應填寫「電腦
連線帳號申請總表」(如附表十六)及應用系統申請表(或網路線
上申請),經主任核准後由管理師負責權限設定及管制,各使用
者對自行使用之通行密碼首次使用時應立即更改,並應至少每三
個月更新一次;主機、網域及網路設備之通行密碼,管理師應不
定期或至少每三個月定期更新,並填寫「主機、網域及網路設備
系統管理者通行密碼更新通報單」(附表十七)知會通報其代理人
及相關人員,本所員工離職、退休或調換工作時,應通知管理師
調整或停用其使用權限,以確保系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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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應用系統管理人員應熟知並利用系統軟體提供之安全控管功能
,透過應用系統設計,賦予各使用者不同使用權限之識別碼,以
保護檔案資料之安全與機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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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檔案資料損毀時,應即以備援檔案進行回復作業,系統軟體損壞
時,則通知電腦公司維護人員協助辦理回復作業,回復過程應詳
留紀錄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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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課室電腦設備及資訊檔案之使用、管理情形,本所每年不定期
由資訊課會同政風進行內部稽核至少一次,稽核結果需記錄於「
電腦作業資訊安全稽核紀錄表」(如附表十八)以備查考,違反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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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管理師或值班人員應陪
同瞭解其工作情形,若需以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先經管理師同意
後方可登錄,且管理師應將其作業項目詳實記載於「遠端登錄紀
錄表」(如附表十九),陳報課長核章後,彙集裝訂成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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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電腦設備使用之IP位址與其設定由資訊課統籌分配並記錄管理,
非經資訊課確認不得任意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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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所統一裝設之防毒軟體及啟用螢幕保護程式之密碼鎖控功能,
非經電腦管理師同意不得停用或移除,且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
鎖定系統,以確保電腦作業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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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使用網際網路或下載檔案,不可影響公務運作,嚴禁使用類似P2
P下載分享軟體。於網路下載檔案後開啟時或收發電子郵件時,
倘發現異常應即通報管理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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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病
毒碼,更新時應填寫「伺服器主機病毒碼更新紀錄表」(如附表
二十),以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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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應定期檢測機房重要伺服器系統安全漏洞,並下載及安裝最新修
補程式,更新時應填寫「機房重要伺服器系統修補程式更新紀錄
表」(如附表二十一),以供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