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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師徒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興地所四字第10300048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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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興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育同仁專業職能,藉由師徒制
    使資深績優人員將經驗與智慧有效傳承,提升團隊綜效及為民服務
    品質,特定訂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為本所辦理地政相關業務之同仁。
三、師徒制導師徒弟組成要件:
    (一)導師條件:辦理相關地政業務經驗年資三年以上並於本所任職
        滿一年,工作表現優良、工作態度主動積極且有意願者。
    (二)徒弟條件:考試分發或機關自行遴用之新進人員到職後未滿一
        年者,或自行提出需求者。
    (三)導師之指派:業務主管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一週內,或以書
        面自行提出申請後一週內,為其遴選指派適格之導師,並引介
        雙方。每位徒弟之導師以1名為原則,並得於期間內視工作及
        學習領域作調整。導師於指派後,應填具「新進人員師徒制導
        師派任單」(附件一),經業務主管簽核後由業務單位彙總備
        查。導師人選如有變更時,亦同。
四、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引導熟悉工作環境,認識其他同儕,及解說本所及單位內一般性
       規定。
   (二)教導和指導工作所需專業知識、技能、應用工具等,傳授個人實
       務經驗。
   (三)協調或安排工作所需之其他訓練,或給予建議。
   (四)提供工作或生活方面的諮詢、協助及給予建言。
   (五)督促定期撰寫「師徒學習紀錄」(附件二),及評鑑其表現。
五、徒弟之守則如下:
   (一)為自己的專業發展負起責任。
   (二)對於師傅開誠佈公地清楚明示想學習的內容與想達成的目標。
   (三)願意適時修正方向,不故步自封。
   (四)當有需要時主動與師傅進行聯繫,提出討論。
   (五)定期填寫「師徒學習紀錄」。
六、徒弟每季定期填寫「師徒學習紀錄」,先由導師評鑑及給予回饋後
    ,陳送主管核閱,及由業務單位彙整備查,並作為該員年終考核參
    考。
七、業務主管應督導落實執行師徒制,導師如表現績優者,可列為該員
    年終考核依據。
八、本規定所規範之師徒職責及關係,至徒弟學習滿一年為止,惟單位
    仍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延長或縮短實施時程。
九、師徒制學習結束後,由徒弟綜整學習成果於次月課務會議分享,以
    達經驗傳承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