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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政字第10500261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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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督導所屬衛生所(以下簡
    稱各衛生所)藥品使用及管理,避免藥品逾期或閒置,提昇藥品正確
    使用及用藥安全,特定本作業規定。
二、各衛生所藥品之採購及驗收,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藥品
    採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
三、藥品之調劑作業,悉依藥事法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辦理。
四、藥品之採購應由藥師(藥劑生)或指定之人,填寫藥品請購單,簽請
    主任核可後,交由總務人員辦理採購。
五、藥品之驗收由主驗人會同藥師(藥劑生)或指定之人、總務人員、主
    計人員辦理。
六、藥品應由專任藥師(藥劑生)或指定之人負責,統籌管理並負責帳務
    處理等事宜。
 (一) 每一藥品設定其最高及最低安全參考量,以各衛生所依其需求量
        自行制定,隨時保持適當之庫存量,各衛生所並將自行制定安全
        參考量留所備查。
 (二) 藥品存量低於安全存量時,應立即簽請採購。
 (三) 藥品於驗收完畢後,藥庫應依進貨發票明細及藥品請購單,辦理
        入帳並將藥品進貨日期、數量及金額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內。
 (四) 入庫藥品應放置固定位置,妥善保管,配發時應按先進先出原則
        處理,並應經常查對庫存,以防止藥品逾期失效。
 (五) 不適用或變質、破損之藥品除可先洽請廠商更換或退貨外,可依
        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六) 藥品應儲存於陰涼、乾燥之處所,避免潮濕,以免藥品變質失效。
 (七) 藥庫管理應執行下列各項品質保證:
    1.適當保存藥品。
    2.藥品有效期間之管制。
    3.藥品供應存量之管制。
    4.破損或逾期品項之處理。
    5.適當之庫存率管制。
 (八) 每月月底應列印進貨明細表及消耗日(月)報表,並進行藥品盤
        存作業,作成紀錄陳核後備查。
七、藥品之領用:
 (一) 調劑室備有常備藥,依消耗量之多寡請領藥品補充並記錄之。
 (二) 藥師(生)或指定之人應定期檢查調劑室常備藥之儲存狀況及推
        陳換新。
八、管制藥品管理應依法設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綜理所內管制藥品相關事務
    ,管理人得由醫師或藥師(生)擔任。
 (一) 管制藥品管理有關事宜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辦理。
 (二) 應設簿冊,依各管制藥品品項分別詳實登載藥品每日收支、銷燬
        、減損及結存情形。
 (三) 依下列規定使用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
        載情形。
    1.每年一月向本局及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前一年第一級至第四級管
        制藥品之申報。
    2.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時,應辦理第一級至第四級管制藥品之
        申報及變更登記事宜。
 (四) 管制藥品銷燬應會同本局辦理。
九、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各衛生所醫師應遵循健保署核發之藥品給付規
    定用藥,但各衛生所經報本局同意,得另訂定抗生素、高價藥品及其
    他特殊藥品之使用及限制規定。
十、合理用藥:
   藥師(藥劑生)或指定之人透過科別用藥統計,及藥物使用評估作業
    ,協助合理用藥。
十一、用藥檢討:
      各衛生所醫師與藥師(藥劑生)或指定之人應定期研議檢討,不適
      當之處方或不合理之用藥資料與滯銷藥品之情形。
十二、本局政風室率同食品藥物管理科、秘書室、會計室、企劃資訊科等
      組成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赴各衛生所實地稽查藥品採購、庫存
      情形。稽查結果如發現缺失,應要求限期提出改善,陳報本局核備
      ,倘逾期仍未改善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三、非醫藥分業地區之衛生所如未聘有藥事人員,有關藥品管理等相關
      事宜,得指定所內適當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