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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資訊規劃及資訊安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19064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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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政業務數位化、資訊化及智慧
    化,提升行政效率,有效協調、溝通及整合本府各機關資訊資源,提
    供可靠、安全、便捷之服務,特設臺中市政府資訊規劃及資訊安全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本府整體資訊發展架構。
  (二)研議本府整體資訊發展策略。
  (三)本府資訊系統之整合、分工、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審議本府資訊安全預防、危機處理、通報、稽核等事項。
  (五)配合中央資訊發展政策之推動。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各一級機關副首長兼任之,若機關未置副首長或副首長出缺時,得由
    其他簡任主管兼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本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應
    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七、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
    心)主任兼任,綜理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事宜;另置幹事三人,由資訊
    中心派員兼任,襄助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八、本委員會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
    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下得設置相關工作小組或專案小組,其名稱、任務、成員及
    會議召開方式等,由需求機關(單位)提會討論後成立。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資訊中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