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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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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暨「臺中市政府
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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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範圍
凡人民陳情案件(書面陳情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口頭陳情包括當
面申訴、電話申訴)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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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處理程序說明
一、人民陳情案件由本所總收文掛公文號,先予以審核分案,加蓋列
管印戳編號列管,總收文影印陳情案件公文送交研考列管。
二、承辦課室應依列管印戳所示預定完成日期辦結﹙處理期限為自收
文次日起算5日,例假日、等待陳情人補陳及上級機關釋復之期限
得予扣除﹚,未能依限辦結者,應依規定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1
次為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副知陳情人及研考。
三、承辦課室應實質妥處以原文號回覆陳情人,經核定後,應副知相關
單位及研考;若有補正事項或會勘等情事,應另取文號處理,並副
知陳情人及研考。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以言詞為之,無法即時答覆處理者,應由受理
承辦課室派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
請其簽名或蓋章後,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五、陳情案件統計分析: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將前三個月陳情
案件數量、所涉業務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研
提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參採。
六、各承辦課室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
七、人民陳情案件其他相關處理原則,本程序未訂定者,應依「行政院
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