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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同時
符合台電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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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伍佰元
整,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
1.一般資格:凡設籍本區連續滿二年者(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為
基準日)。
2.特殊資格:
(1)凡初設籍本區之新出生嬰兒(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前出生
並完成出生登記者),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應加附戶
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日期者除外。
(2)因結婚遷入設籍本區者(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前結婚並完
成遷入登記設籍為準),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應加附
戶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日期者除外。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加附居留證影印本。
(4)凡於申請當年度1月1日至提出申請日前之死亡人口者,
請加附除戶戶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死亡日期
者除外,死亡人口不受連續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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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1.申請期間:申請當年度7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填寫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鄰長處收件。
2.應備證件(請依序裝訂):
(1)申請書。
(2)梧棲區農會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3.本補助採申請制,區民須於本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
者,視為放棄權利,不得提出異議;但逾期或未提出申請原
因為資料遺漏,並能舉證非可歸責於其本人者,得於申請次
年度申請補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4.複查期間:如對撥款金額有疑議者,得於補助款撥款日起30
日內,申請人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存摺洽本所辦理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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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作業:
各里幹事辦理該里申請資料書面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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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款撥款方式:
補助申請案完成審核後,辦理撥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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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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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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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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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於102年5月1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