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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台電協助金發放區民生活扶助作業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梧區社會字第10200069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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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同時
    符合台電協助金運用範圍規定,落實協助金回饋地方之精神,
    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伍佰元
              整,但已遷出本區者即不予補助。
    1.一般資格:凡設籍本區連續滿二年者(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為
                基準日)。
    2.特殊資格:
      (1)凡初設籍本區之新出生嬰兒(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前出生
         並完成出生登記者),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應加附戶
         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日期者除外。
      (2)因結婚遷入設籍本區者(以申請當年度6月30日前結婚並完
         成遷入登記設籍為準),不受設籍滿二年之限制,應加附
         戶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日期者除外。
      (3)外籍(含大陸)配偶未取得身分證者加附居留證影印本。
      (4)凡於申請當年度1月1日至提出申請日前之死亡人口者,
         請加附除戶戶籍謄本,但戶口名簿可明確辨識死亡日期
         者除外,死亡人口不受連續設籍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方式:
     1.申請期間:申請當年度7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填寫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鄰長處收件。
     2.應備證件(請依序裝訂):
      (1)申請書。
      (2)梧棲區農會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3.本補助採申請制,區民須於本所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
       者,視為放棄權利,不得提出異議;但逾期或未提出申請原
       因為資料遺漏,並能舉證非可歸責於其本人者,得於申請次
       年度申請補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4.複查期間:如對撥款金額有疑議者,得於補助款撥款日起30
       日內,申請人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存摺洽本所辦理複查。
四、審核作業:
    各里幹事辦理該里申請資料書面初審。
五、補助款撥款方式:
    補助申請案完成審核後,辦理撥款事宜。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支應。
七、本計畫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所訂定之。
八、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本計畫於102年5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