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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地質敏感區內建築基
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質敏
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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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為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
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審查。但
已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
各目的事業法令,將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
入審查者,不在此限。
(二) 協助都發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
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而應列為必須抽
查案件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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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都發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或專門委員一人兼
任;其餘委員除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都發局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 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
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公會代表。
(二)地質專家學者。
(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四)臺中縣建築師公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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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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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外聘委員
應達三位以上,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廻避,不得參與討論及
審議,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行
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會陳述意見。
參與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審查時,其審查人員之
一應為地質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或地質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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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擔任幕僚單位,設置幹事二人,由都發局
建造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其他
組務,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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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之申請人應檢具申請
書,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資料一式八份,送本小組
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
則規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
立面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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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審查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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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