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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建字第105022526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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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辦理地質敏感區內建築基
    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特設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質敏
    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為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
        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審查。但
        已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
        各目的事業法令,將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
        入審查者,不在此限。
   (二) 協助都發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
        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而應列為必須抽
        查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都發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或專門委員一人兼
    任;其餘委員除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都發局就下
    列人員聘(派)之:
   (一) 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
        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公會代表。
  (二)地質專家學者。
  (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四)臺中縣建築師公會代表。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外聘委員
    應達三位以上,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廻避,不得參與討論及
    審議,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行
    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會陳述意見。
    參與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審查時,其審查人員之
    一應為地質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執業技師或地質專家學者。
六、本小組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擔任幕僚單位,設置幹事二人,由都發局
    建造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其他
    組務,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之申請人應檢具申請
    書,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資料一式八份,送本小組
    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
        則規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
        立面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都發局指定之資料。
八、本小組審查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九、本小組委員及其他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