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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視字第11200199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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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藝術品典藏及推動典藏相
    關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館審議典藏計畫。
   (二)協助本館辦理下列典藏業務:
     1.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典藏(含蒐集、購藏、捐贈、移撥、交換、
       淘汰等)。
     2.審議本館藝術品之寄藏事宜。
     3.協助藝術品之推薦、評鑑及鑑價。
     4.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三十至四十人,
    由本局聘任之,並就典藏業務及委員專長予以分組。聘任委員任期
    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惟每任應至少有四分之一為新聘;任期內因
    故出缺而改聘者,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藝術及相關科系教師,並對美術品
       具有鑑賞或鑑識能力者。
   (二)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博物館或美術館機構研究部門之研究人員,
       並對美術品具有鑑賞或鑑識能力者
   (三)對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評論或美術教育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具重要著述或持續發表相關領域文章,並對美術品具有鑑賞
       能力者。
   (四)成就卓越之美術創作或策展相關專業人士,對美術創作、美術
       鑑賞或美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對美術品具有鑑賞或鑑識能
       力者。
五、本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每次會議視審議內容邀請九位以上具相關專長之委員參加會議,其
    中須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專長符合審議作品類別,並應有組成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本委員會委員於受聘期間,對涉及本身、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
    其他經本委員會決議而認定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
    參與會議及表決;利害關係之認定有爭議者,由本委員會討論決議
    之。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本委員會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