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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使用、維護禮堂及
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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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可租借之場地為大禮堂、第一會議室及第二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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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借用場地每場次以四小時為原則,逾時加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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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借用場地應先向本所秘書室廳舍管理承辦人員洽詢可使用時間
、地點及本所可以配合事項後辦理租借手續,並同時繳交清潔維
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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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潔維護費每場次大禮堂3,000元,第一會議室1,000元,第二會
議室500元。
(如需使用冷氣應加收冷氣使用費,大禮堂1,000元,第一會議室
500元,第二會議室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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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所應即停止其使用
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違反公序良俗者或有害公益者。
(二)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營利性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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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借用場地對於各項設施應善盡保管使用之責,如有損壞應照價
賠償或修護回復原狀。使用各項設備並應會同廳舍管理承辦人員
開啟,不得擅自啟用,以策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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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租借場所若遇本所另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時得停止租借,所繳
清潔維護費無息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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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自行舉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之各項活動得免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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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業經區長核准下達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