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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檔案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04000034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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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
    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敘明理由向本所提出。
三、本所受理申請檔案應用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通知申請
    人。
四、本所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如有補正資料
    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所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檔案應用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業務主管單位應通
    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七、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
    得公開部分,就其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
    務主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郵資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
    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九、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
    閱覽檔案。
十、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簽名。
十一、本所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所
      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
      務主管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
      者,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
      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
      管單位點收無誤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
      付申請人。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
           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以攝影或照相器材進行檔案複製。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
      並紀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三、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十四、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