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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新社區戶政事務所提供協尋親友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戶字第10700010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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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中市新社區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基於為民服務理念,秉持合情
    、合理、合法之處理原則,提供民眾另一尋找失聯親友之管道,以真
    正落實全方位服務理念,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貳、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
  四、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參、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或被尋人須曾經設籍本市,依據戶籍法等相關規定
    ,無法提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可向本所提出申
    請。
肆、申請方式:
  一、現場填寫申請書:申請人親至本所,填寫「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
      (如附件1)。
  二、郵寄申請:當事人以書信或電子信件郵寄本所提出申請。
伍、受理方式:
  一、申請人填妥「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後,繳驗國民身分證及與被協
      尋人親友關係證明文件(書信、照片…等),交予受理人員送交收文
      人員收文後,轉交各承辦人辦理。
  二、郵寄申請者,以書信或電子信件郵寄至本所,亦應繳附申請人相關
      證明文件及與被協尋人親友關係證明文件(書信、照片…等),由收
      文人員收文後,轉交各承辦人辦理。
陸、處理原則:
  一、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經本所審查認可,始予受理。
  二、承辦人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查詢被尋人目前設籍地址,函(通)知
      被尋人,並另復知申請人處理情形(不得提供被尋人之相關資料)。
  三、承辦人函知被協尋人時,除檢附申請書影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戶籍地址應予遮蓋)外,必要時得檢附申請人提供之佐證文件(書
      信、照片…等),俾利被協尋人確認及判斷是否與申請人聯繫。
  四、承辦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不得將被尋者之相關資料或查詢結
      果提供申請人,僅得告知申請案之處理情形;如有轉知被尋人時,
      則註明由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其聯絡,以保障被尋者之隱私及權
      益。
  五、對於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之協尋案件,遇有申請人無法提供新事
      證,而仍一再申請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
      定,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柒、檢附「臺中市新社區戶政事務所協尋親友服務流程圖」(如附件2)。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