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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台電協助金補助環保志工隊審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民字第10200076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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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居民積極投入環保志工行列及活動,改善居民生活品質及
    維護轄內環境清潔,特定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本所運用之本區環保志工隊。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經費
                來源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活動名稱需有「節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應以本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研習、觀摩、誤餐等相關經費、教育訓
        練、掃除器具、環保工作服及其他配合節慶慶祝等相關活動。
五、申請時間:申請單位原則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上列規定提出申
        請。
六、審核作業:
  (一)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或請補正。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
        定者敘明理由函知申請單位或請補正。
  (三)補助以已成立且經本所運用之環保志工隊優先補助,至經費用
        罄為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之內(該年度結束前)
        依規定檢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
        及成果照片3張,送本所辦理核銷請款事宜。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請詳列各項支出用途;若補助案件同時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環保志工隊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
        遇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請
        本所核定。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消原補
        助款,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奉區長核定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