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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維護本所設備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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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各單位為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業務特性,結合整
體資源力量,做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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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強化管理本所公共設施,針對轄管業務性質及視環境狀況需要,
得設置相關照明、監視、保全、防竊盜等機關安全維護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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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絡,加強巡邏勤務,以期強化安全維
護,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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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每年應召開安全維護會報,由政風室主辦,各單位協辦,研討
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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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秘書室、政風室應定期協調各有關機關模擬危安狀況,適時舉
辦防火演練或災害應變演練,以提昇本所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
之應變制變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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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機關首長或機關公文包裹有無爆裂物,發現可
疑包裹不宜翻動,應即聯繫警察機關防爆單位處理,並迅速通報政
風室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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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各單位應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繫,蒐集轄內有關危害或破壞
之預警資料,有效掌握並迅速提供檢、調、警等有關單位參處,發
揮聯防預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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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年度由政風室會同相關課室實施定期或不定期預防措施安全狀況
檢查,將檢查缺失簽陳區長核定後移請本所有關單位檢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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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辦公室大門鑰匙應由專人負責管控,同仁離職後應收繳其持有
之鑰匙,並嚴格禁止同仁複製,若有遺失應向秘書室登錄遺失原因
,並申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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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發生危害或破壞時,應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迅速通知警察機
關派員採證及通報政風室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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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風室應適時舉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安全維護講習或宣導,以
提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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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陳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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