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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所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
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戮力完成各項任務。
三、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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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
為。
四、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要求、期約、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八、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
待。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私自
借牌營業。
十、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
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二、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三、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四、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五、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
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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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責任檢討
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