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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員工與廠商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政字第10400008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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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所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
       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戮力完成各項任務。
   三、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貳、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
       為。
   四、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要求、期約、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八、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
       待。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私自
       借牌營業。
   十、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
       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二、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三、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四、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五、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
         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