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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文書流程管理,確實依規定作業,減少逾期公文數量,提升公
文處理效率,茲參酌「臺中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訂定本
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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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處理之懲處:
(一)公文逾限超過1倍,懲處依懲處標準表(附表一)。
(二)公文逾限雖未達懲處標準,有逾限責任者,每上、下半年各統計
一次,依逾期數量懲處:同一人逾期案件累計達4(含)件以上,
承辦人應予書面糾正一次;逾期案件累計達8(含)件以上,承辦
人應予申誡一次;逾期案件累計達12(含)件以上,承辦人應予申
誡二次;逾期案件累計達16(含)件以上,承辦人應予小過一次。
(三)同一人同一年內因公文延誤而受書面糾正達二次者,記申誡一次。
(四)研考人員每月統計逾期案件,於年底辦理年終考績時,將公文處
理逾限人員資料送單位主管、人事室,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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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文處理之獎勵:每上、下半年各辦理一次,依承辦員辦理公文之數
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予以獎勵,評分
標準詳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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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標準自104年7月1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