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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機關監視錄影系
統,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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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負責所轄空間監視系統
之申裝與管理,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及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
複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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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所為維護機關安全所設置之影像攝
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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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書室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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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書室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
備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
料仍負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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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攝錄資料之影像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所內調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派員陪同調閱。
(二)所外調閱: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
書室調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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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攝錄資料之影像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所內複製: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派員陪同複製。
(二)所外複製: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
書室複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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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實施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業務定期與不定期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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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