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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政字第10200206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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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機關監視錄影系
    統,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機關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負責所轄空間監視系統
    之申裝與管理,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及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
    複製。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所為維護機關安全所設置之影像攝
    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四、秘書室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五、秘書室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
    備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
    料仍負保密義務。
六、攝錄資料之影像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所內調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派員陪同調閱。
   (二)所外調閱: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
                 書室調閱。
七、攝錄資料之影像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所內複製: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
                 派員陪同複製。
   (二)所外複製:需經司法單位來函,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會同秘
                 書室複製。
八、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實施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業務定期與不定期稽核。
九、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