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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6025464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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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事項,設臺
    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有關本市市立美術館各項籌備事項,並設下列四組,其
    任務如下:
  (一)教育推廣組: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推廣與服務項目規劃、志工
        培訓、美術教育推廣等事項。
  (二)展覽規劃組:美術展覽規劃執行、國內外美術研討會及美術作品
        交流事務策辦等事項。 
  (三)典藏研究組:美術作品之徵集、管理、蒐藏、研究考據、分類登
        錄、保存修護、數位典藏、維護室及典藏室規劃等事項。
  (四)總務行政組:採購事務、先期計畫招標作業、財產(物)管理、財
        務計畫之擬訂與評估、美術館整體建築景觀工程、設備、環境之
        規劃設計、興建審查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承市長之命綜理本籌備處各項
    業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籌
    備處事務,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及組員十二人,由本府派兼之。
四、本籌備處人事、會計等行政業務由本府文化局相關單位派員兼辦。
五、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必要時得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參與,並
    得邀請府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提供意見。
六、本籌備處所需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七、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等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籌備處於本府文化局辦公,並於臺中市立美術館成立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