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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多功能事務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政字第10200206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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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各單位使用多功能
    事務機,維護文書資料傳遞安全及文書保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多功能事務機,指集多種裝置功能(傳真機、影印機、
    印表機、掃描器或電子郵件等)於一身的辦公設備。
三、設有多功能事務機之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維護。
四、傳送資料時,先撥通對方事務機電話,確認無誤始能傳送,在傳送
    完畢後再以電話求證是否正確,以免誤傳。
五、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
    確有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傳送之必要時,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詳細
    記錄傳送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等項目,先以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及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
    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六、多功能事務機委託專業廠商維護,委外作業應於契約中明定廠商之
    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義務條款。
七、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瞭解多功能事務機使用情形,定期清查多功能事
    務機內存裝置;事務機器報廢時,應將內存裝置銷毀後辦理報廢,
    防止機密資料外流。
八、使用多功能事務機而造成洩密情事發生,應立即通報政風室及相關
    單位妥善處理。
九、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實施多功能事務機使用管理稽核。
十、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