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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各單位使用多功能
事務機,維護文書資料傳遞安全及文書保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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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多功能事務機,指集多種裝置功能(傳真機、影印機、
印表機、掃描器或電子郵件等)於一身的辦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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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有多功能事務機之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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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送資料時,先撥通對方事務機電話,確認無誤始能傳送,在傳送
完畢後再以電話求證是否正確,以免誤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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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文件不得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
確有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傳送之必要時,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並詳細
記錄傳送日期、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等項目,先以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及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
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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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功能事務機委託專業廠商維護,委外作業應於契約中明定廠商之
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義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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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瞭解多功能事務機使用情形,定期清查多功能事
務機內存裝置;事務機器報廢時,應將內存裝置銷毀後辦理報廢,
防止機密資料外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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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多功能事務機而造成洩密情事發生,應立即通報政風室及相關
單位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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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實施多功能事務機使用管理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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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陳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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