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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清區秘字第10200064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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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關事項,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規定,成立「臺中市清水區公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當然成員由秘書、民政課課
    長、人文課課長、農業課課長、公用及建設課課長、社會課課長、
    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組成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檔案管理人員兼任,辦理相關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得召開會議,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時。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如有必要時,亦得邀
    請學者專家、主管機關或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人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
    費由秘書室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簽請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