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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工程美學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築字第10800174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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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稱本局)為辦理工程之配置、尺度、造型
    、色彩、風格、材料、核心價值、環境融合、資源利用及符合都市
    美學意涵等有關事項,特設置工程美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送審條件: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公共工程
    計畫,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或其他特
    殊情形應辦理審查之工程規劃設計案件。
三、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
    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主辦科(室、隊)簽奉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得免送審議。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
    長兼任,設置委員七人至二十四人,由局長就本局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主任秘書。
  (二)總工程司。
  (三)專門委員。
  (四)副總工程司。
  (五)建築工程科長。
  (六)土木工程科長。
  (七)景觀工程科長。
  (八)公園管理科長。
  (九)工程品質管理科長。
  (十)學者專家十人。
五、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公共工程設計階段針對工程全生命週期、工程美學或都市
        美學之發展方向、目標及規劃內容之諮詢、審查及建議事項。
  (二)有關公共工程於規劃(基本)設計階段替選方案選定、諮詢、
        審查或建議事項。
  (三)有關公共工程於規劃(基本)設計階段之整體開發計畫、法令
        分析、綠建築計畫、智慧建築計畫及結構計畫等相關事項之諮
        詢、審查及建議。
  (四)有關公共工程空間規劃、配電系統、空調設備、照明設備、公
        用設備、事務設備及節約能源等事項之諮詢、審查及建議。
  (五)有關公共工程區域排水、水資源回收再利用、建造成本、期程
        規劃及採購策略等事項之諮詢、審查及建議。
  (六)有關工程美學教育訓練或案例分享之諮詢、協助或建議。
  (七)其他與工程美學有關之諮詢、協助或建議事項。
六、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並應隨其本職
    進退。
七、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派(聘)之,補派(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ㄧ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事先指派,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九、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有學者專家委員二人(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
    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十一、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於完成下列條件時,始得納入會議審議
      ,否則應不予審理:
    (一)委託規劃設計案發包簽約完成。
    (二)每月五日前檢具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及工程美學審議送
         審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移請本委員會辦理審議作業。
十二、工程美學審議提送內容如下:
    (一)歷次審查意見及回復事項說明。但第一次送審免附。
    (二)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含測量及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
          試驗或勘測報告)。
    (三)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四)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五)法令分析。
    (六)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
          構系統規劃)。
    (七)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八)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
          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九)時程規劃。
    (十)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
    (十一)採購策略。
    (十二)取得用地證明。
    (十三)管理維護計畫。
    (十四)監造及品質綱要計畫。
    (十五)其它規劃設計相關文件。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本委員會除本局派兼人員為無給職外,學者專家委員及受邀列席
      人員之相關支出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及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六、本局代辦之公共工程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