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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雅潭暨豐原地政事務所電話服務禮貌考核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雅地四字第10400079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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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臺中市雅潭暨豐原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兩機關)為建立顧客
    導向觀念,提供優質電話服務,提升民眾滿意度及為民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計畫。
貳、專案名稱:設定計畫推動口號為 「雅」「豐」互測電話禮儀、跨所合
    作雅風有禮。
參、實施對象:兩機關全體同仁。
肆、實施方式:
    一、由兩機關推派代表共同研商訂定作業方式、測試時點、測試人員
        及測試表格、實施時點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測試人員由兩機關第三課長、第四課課長或其他指定人員輪流擔
        任。
    三、每月月初由受測機關研考提供受測試電話分機(附表一)予測試機
        關電話服務禮貌測試人員,測試人員依測試情形填寫本實施計畫
        電話禮貌測試量表(附表二),並於隔月3日前將該測試量表函送
        受測機關以供彙整統計。
    四、電話專業測試題目共15題(附表三),供測試人員進行專業測試。
伍、測試結果之獎懲規定:
    一、受測試人員,總分在90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良,80至89分為良
        好,70分至79分為普通,未達70分為劣,總分需達90分以上始符
        合獎勵標準。
    二、受測機關每月應將電話禮貌測試結果送陳  主任核閱後,再將成
        績寄送各課室。當月測試成績未達良好者,通報單位主管對該員
        實施教育訓練並督導改進,次月將再予測試,至分數達良好為止
        。
    三、年度總成績,績優前3名人員且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受測機關
        主任公開表揚,以激勵士氣、持續提升電話禮儀。
    四、測試成績未達良好者,除通報單位主管對該員實施教育訓練並督
        導改進外,次月將再予測試,其個人累計達3次劣等第者,將做
        為年終考績或續聘之參考。
陸、本計畫奉  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