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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0318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豐地四字第100000256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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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執行各項地政規費收
    入憑證管理暨登記規費之查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管理依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辦理;登記規費依土地法第65條
    、第67條、第76條、第7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內政部訂頒之「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及「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
    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等規定計收。
三、本要點所稱各項地政收入憑證,指地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四、請領各項收入憑證程序如下:
   (一)、本所各請領單位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以下簡稱請領單、
         格式一)一式二聯,載明請領各項收入憑證名稱、數量,並蓋妥
         相關人員職名章後,向本所經管單位洽領。
   (二)、本所經管單位應依據請領單核發,經相關人員在請領單第二
        聯覆核簽章後,發交本所請領單位提領人員當面點清,並在請領
        單第一聯簽收。
   (三)、本所請領單位提領人員應將領到之收入憑證,連同請領單第
        二聯,送請該單位業務主管核閱後,分別交付登記與保管。
五、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使用、報告及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收入憑證之登記,應使用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格式二)
       ,逐項按憑證名稱記載新印數、核發數及結存數。
   (二)、開立憑證自行收納現金者,承辦人員應逐日將新領數、使用
        數、結存數、起訖號碼及實收金額,填入各項收入憑證報告單
        (格式三)一式三份,連同現金送出納人員核對點收蓋章後,二
        份由出納及會計人員分別記帳保存,一份由承辦人員存查。
 前項各項收入憑證領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使用
        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四)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
        計單位查核。
六、各項收入憑證登記簿之保存,適用會計法關於會計簿籍之相關規定
    。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報告單及使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自年
    度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會計單位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銷毀。
七、已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由出納單位或填發單位存查者,應至少保
    存二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銷毀。前項會計單位作為記帳憑證者,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
    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
    年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報經主管機同意得予銷毀。
九、本所應由會計人員或指派專人,定期(每季)與不定期抽查各項收
    入憑證使用情形及結存,並將抽查情形作成紀錄備查,抽查如有違
    失情形,應簽報主管機關依情節議處,抽查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十、本所尚未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將憑證名稱、份
    數、號碼、原因及時間,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准予刋登
    市府公報聲明作廢,有關失職人員,應按情節予以議處。
    前項遺失憑證致市庫受損害者,應由遺失人賠償之。但其遺失如屬
    輕微過失者,得減輕賠償責任,如不能確定遺失責任時,由各經管
    人員負責賠償,如該經管人員之直屬主管監督有過失時,並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
    尚未使用之各項收入憑證因意外事故致滅失或毀損時,應陳報主管
    機關,經查明屬實者,得免予議處或賠償。
十一、本所主管或經辦收入憑證人員卸職時,應將已用及未用之各項收入
    憑證列冊移交。
十二、登記規費管理查核方式如下:
    (一)每日由收件人員自行查校。
    (二)每月由本所各業務課按月查校。
    (三)每季由本所各業務課長會同會計人員對於各項地政規費作業檢查,
        其檢查如下:
        1、登記業務一般案件5 件、永久保存案件3件,並將查核結果登
           記於紀錄表(如附件1);檢查測量一般業務案件5 件、各類謄
           本申請書5件,並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2、3);檢
           查各項地政規費收入憑證領用情形及金額查核,並將查核結
           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4);檢查服務台及各項電子謄本2 件
           ,並將查核結果登記於紀錄表(如附件5、6)。
        2、檢查事項:
          (1)檢查收費人員及相關人員領用地政規費憑證之庫存數量是
               否與地政規費收入憑證登記簿記載相符。
          (2)抽查地政各項收入憑證報告單所載收據號碼有無缺號及解
               繳公庫金額是否相符。
          (3)申請書所載規費收據與黏貼之收據是否相符。
          (4)各類謄本申請書檔案有無缺漏。
     前項各類登記規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依應收金額應由各業務
     單位負責查核,並登載於紀錄簿。
十三、登記規費繳納及管理方式如下:
    (一)收件人員於收費同時出具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第一聯由申
        請人留存,第二聯黏貼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三聯供本所存查。
    (二)收據應載明案件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申請人、繳款人、申請標的
        及繳款金額。
    (三)收件人員每日統計當日規費金額並於當日或隔日依本要點五(二)
        繳庫。
    (四)承辦員審核案件繳納規費,遇有不足時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溢繳時
        則通知申請人另案辦理退費事宜。
十四、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其刑事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政府100年2月23日府授財務字第
      1000030684號函頒「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
      點」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