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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及管制本所公務人員(
含約聘、僱人員)加班作業事宜,並依據臺中市政府104年4月24日
府授人給字第1040087956號函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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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加班應限於特定且有時間限制之案件,非經加班趕辦,無法按
時完成者,始可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加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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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必須加班情形,應由承辦人員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詳細註明
具體加班事由(不得僅以趕辦業務為由) 、加班人員姓名、日期及時
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如為單位主管由區長核准)。但係為因應
緊急狀況,且經主管同意,不在此限,惟應於加班事實發生日起一
週內補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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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刷卡管制:
(一)出勤應刷卡人員:加班開始時應先行刷加班簽到卡,於加班結束
離所時再刷加班簽退卡。
(二)因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以刷卡紀錄審核者,經簽請核准後,依其
加班簽到表起迄時間核計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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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部份不計。
加班時數管制:
(一)一般加班:加班時數,每人每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加班
不得逾8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
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除單位主管簽核外,
應簽會人事室報區長核准後,始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70小時(包含一般加班時數)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
過70小時者,需另案簽准,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定後,始得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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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班得選擇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惟盡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費請
領流程:
(一)加班費之請領應由當事人於加班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不申請加
班費或逾期者,視為請補休假,不得再行請領加班費。如為專案
加班應由主辦單位承辦人統籌彙整參與該次加班人員之加班費請
領清冊、專案加班主簽、加班請示單及簽到表,一併送交人事室
辦理加班費請領事宜,不申請加班費或逾期者,視為請補休假,
不得再行請領加班費。
(二)加班補休假以小時計算,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不另支
給加班費。加班補休假逾期未休畢者,視同放棄補休假,不得改
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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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公務人員
1.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三
項之總和,除以240小時。
2.非主管人員:按月支本俸(年功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
以240小時。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24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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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上班時間因公出差者,得申請補休假,但該延長上班時間之計算,
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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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主管應依業務量、人力運用等實際狀況審核所屬人員加班申請
,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據。如同一人員加班
已屬常態(即每月均申請加班),應檢討是否勞逸不均,避免經常指
派固定人員加班。
公務人員加班費請領或加班補休假,如有重領、冒領、虛報不實、浮
濫等情事,一經查明或檢舉不實情事,除嚴懲當事人外,其單位主管
亦應受連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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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報請區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