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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端正機關形象強化團隊紀律及提昇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俾供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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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所全體職員、約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及替
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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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紋機簽到、退 :
(1)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2)遲到、早退者應即辦理請假手續,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
請假者即視為曠職,曠職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依曠職規定
辦理。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
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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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離開工作崗位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經
人事室查催再補假單者須送一層核定並陳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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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勤:
(1)查獲不在勤經通知未在10分鐘內返回報到填具查勤表者以曠職論。
(2)護航包庇或作偽證者記以申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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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戴服務證管理:
本所全體同仁〈服替代役者,請著制服〉於上班時間應配戴服務證,
年度內經人事單位抽查未配帶累積達3次者記申誡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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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公務無關行為之管理:
上班時間禁止閱報、用餐、利用電腦設備觀賞影片、玩線上遊戲、大
聲喧嘩、聚眾泡茶聊天,禁止辦公及午休時間飲酒及破壞辦公紀律等
危害機關形象之行為,違者依公務人員服務法、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從
嚴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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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文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