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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太區民字第103001226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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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
    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市各區
    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參酌本區實際情形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中心適用範圍為:太平區各里活動中心(如附表一)。
三、活動中心之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
    算支應。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
   (含清潔人員聘用)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
    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其他各機
    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申請租用,以提高
    使用效益,但不得供作居住之用。
五、申請租用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附表二),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經同意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小型保證金1000元)後始得
    使用:
  (一)原則性規定:
        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時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
        保證金。
  (二)免收規定:
      1.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有
        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
        證金。
      2.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
        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3.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
        費及保證金。
      4.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涉及營利之行為,得申
        請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三)減免規定:
        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
        況酌減租用費,酌減金額以租用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退費規定:
        依規定申請租用活動中心繳費後,因故或其他原因不使用時,
        應於租用日期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前項第二款免收規定,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
    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
    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暨無營利切結書向本所申請租用並繳交保證
    金。長期租用期間或單場次租用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
    保證金不予發還。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租用本區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年與
    區公所簽訂租用契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本區活動中心應不予同意;已同意者,
    應立即停止其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五)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六)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八)有其他不宜同意使用事宜。
七、經同意租用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
    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八、申請租用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活動中心管理:
  (一)活動中心由本所管理。但為提高使用效益,得視實際需要以書
        面(附表三)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並依本管理要點辦理。
  (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及器材設備,均需清查登記並由本所列冊管
        理。
  (三)活動中心經依規定申請同意使用後,均須在使用登記簿(附表
        四)登記。
  (四)訂定活動中心使用須知並懸掛於活動中心內,供民眾遵行。
  (五)維護公共環境之整潔及衛生,不得從事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
        並應避免噪音干擾週邊住戶安寧。
十、活動中心租用收費原則如下:
  (一)活動中心租用,每場次以四小時計算。申請租用逾四小時,不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其租用費以單場租用費除以四小時之
        每小時費用計算;空調冷氣費依使用空間之冷氣機噸數以每小
        時計(附表六)。
  (二)每場次租用費(附表五)申請使用本區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
        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租用者得申請延期使
        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
        礙、兒童等非營利社團辦理公益活動租用活動中心,租用費以
        原訂標準收取百分之二十租用費。
十一、本所因業務需要辦理各項會議、活動或其他臨時性用途有使用本
      區里活動中心之必要者,於同一使用期間內有申請使用者,經本
      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