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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民字第10100138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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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計畫為依據臺中市各區老
    人文康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制定。
二、清水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行社會教育,實施
    老人福利政策,充分發揮本中心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特制
    定本計畫。
三、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維護與管理,統由社會課負責管理並維護。
四、本中心除供本所各課室舉辦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
    舉辦具有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集會典禮、藝文、
    育樂、電影活動以及其他經本所核准借用之活動,得提出申請經本
    所核可後始准予使用。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所得立即停止其
    使用,依法處理:
   (一)違背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營利性之活動。
   (六)與為民服務目標不符之活動。
六、本中心可借用場地為二至四樓,並酌收清潔維護費每場次二○○○元
    ,以四小時為原則,逾時每小時加收五○○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所收費用納入本所歲入預算。
    申請本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寫申請書並經本所核准及繳交費
    用後方得使用。
    須長期借用者,於前一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本所核可後,使用期
    限最長一年,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一切管理維護費用由使用
    單位負責,切結書另訂。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管理費
   (一)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所核准之各項與老人福利有關活動。
   (三)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八、所借場地若遇有本所另有重要公務需使用時,得停止借用,所繳清潔
    維護費無息發還。
九、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時價賠償或修繕。未經本
    中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增建、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
    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徴得本中心有關人員准許。
十、借用本中心於使用期間應保持清潔,使用後需打掃乾淨並回復原狀。
十一、經同意提供作為活動場所之單位,因違反本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或契
      約內容及本所另有所需時,可中止借用。
十二、本計畫業經區長核准下達後自101年5月14日起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