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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補助民防、義警、義消、義交等任務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清區民字第10000075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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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化民防、健全災害防救
    功能、保障行的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以促
    進社會祥和,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等。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機關應以清水地區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各項教育、技能訓練、研習觀摩等相關
       經費、義警消用品購置汰換等。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主(協)辦單
               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經費來源及
               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兩萬
                 元。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
   (二)申請案採事前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上列規定提出申請。
六、審核標準如下:
   (一)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二)活動計劃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
       定者,函知 申請單位或請補正。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劃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本所核備。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劃執行完竣後兩星期之內(該年度結束前)
       請依規定檢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
       本及成果照片3張,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各項支出用途;受補助案件同時向
       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列名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
       時計補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民防、義警、義消、義交等任務隊應於計劃審核通
       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含變更活動日
       期或地點),應報本所核備。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劃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消元補
       助款,再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九、經費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十、本要點簽奉區長核定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