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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響應政府推行全民
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強健體魄,培養正當休閒活動,提昇
臺中市清水區(以下簡稱本區)運動風氣,進而建立祥和
健康的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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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本區各國民中小學學校及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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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本區參加臺中市運動大會之田徑選手或隊伍優勝者,發給各
該組競賽種類單項績優獎勵金。績優獎勵金發給標準如下:
1.學校獎勵:代表本區參加市運者(人員以市運列冊為主),發給
該校獎勵金(每名核發1,200元)作為再訓練經費。
2.田徑參賽選手獎勵:
個人部份:第一名1,600元,第二名1,200元,第三名800元,
第四名600元,第五名500元,第六名400元,低於8人
取前三名,馬拉松、三仟公尺障礙賽、五仟公尺、
一萬公尺、社男十項、社女七項運動加倍發給,破大
會紀錄者加發3,000元。接力部份:比照個人獎金加倍。
3.田徑團體獎勵金:社會組及國小組以錦標計算
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4,000元
,第四名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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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田徑選手及教練經市政府遴選為代表市參加市級以上及全國性
正式比賽之田徑選手及教練每名發2,000元獎勵。申請者須有市政府
核准文號。
※其他遇有特殊情形時,專案簽請區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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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符合申請條件者必須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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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規定:
1.大會印發之秩序冊。
2.在學證明或服務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3.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選手及教練獎勵金需檢附印領清冊辦理。
5.學校獎勵再訓練經費需檢附原始憑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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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台電協助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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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陳區長核定;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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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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