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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公務機車,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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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現有公務機車均由領用人(保管人)負責管理使用,公務機車使
用人,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定期維護保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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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公務機車除差駛往外地者外,其餘一律在下班後停放本所地下
室停車場不得放置其他處所;但因業務需要,停放所內確有困難,
或因執行任務,難於當日回所停放者,得簽請各該單位主管核准,
並通知秘書室,准予自行決定停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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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機車使用人,如因未依規定置放於機車停放處而失竊,並經調
查非屬公務使用,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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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車駕駛人應依法領有駕駛執照,於行駛間配戴安全帽(若有乘客
亦同),並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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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機車限於公物使用,不得私用,如有違反者,除追繳油料費用
外,並案情節輕重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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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機車使用人應持本所發給之加油摺(卡)至指定之加油站依實際
需要加油,並於預算金額內核銷,超支者應繳回油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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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乘車人、駕駛員均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車輛,如有違
規而導致意外事故者,除予議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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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務機車平時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依請購程序辦理。但在
行程中發生故障,得由駕駛人員就先近行修復,事後再行補辦請購
及核銷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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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機車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如
有傷亡,應先做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前項情形,駕駛人員應提
出書面報告,並奉核准後,始得進行修復,如涉及保險理賠者,並
應即時通知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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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