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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行政規則、國家賠償、訴
願、採購調解、申訴、法院訴訟及法制相關案件之審查作業,設法
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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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二)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調查處理、審議事項。
(三)有關採購調解、申訴及訴願、法院訴訟案件之審查事項。
(四)辦理相關法制教育訓練事項。
(五)有關法制作業跨單位執行及協調事項。
(六)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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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員一至五人,由本所具有法制專長
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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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之任務執掌如附表。組員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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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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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