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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健全臺中市梧棲區(以下簡稱
本區)區內各團體之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公益活
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安定社區防衛安全,強化調解委員專業
服務,照顧本區區民人身安全及減輕事故發生造成死亡、失能之經濟
負擔,以促進社會祥和等功能,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
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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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經費補(捐)助事宜,本規範未規定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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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之補(捐)助對象分為
(一)團體部分:
1、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備案之本區里、社區及社團環保志工
隊。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本區轄下編組之民防、義警、義
交團體。
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核備之本區轄下守望相助隊。
6、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轄下之義消及婦宣等團體。
7、本區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二)個人部分:
1、本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委員。
2、本區區民身故關懷金之受領人(受領人得不受設籍本區之限
制)。
3、本區區民生活扶助金之受領人。
4、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之受益人。
5、本區其他急需救助之區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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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捐)助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計畫之受益對象應以本區區民為主。
(二)補(捐)助計畫類型:
1、社區:包含老人、兒童及青少年、身心障礙、婦女、其他弱
勢團體等福利服務及社區一般性活動,如民俗節慶、才藝表
演、社區運動會、參訪績優社區、幹部、志工培訓、研習活
動、老人關懷送餐等。
2、社團: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體育活動、社
會教育、各項社會福利講座、研習、關懷服務、技能訓練及
其他配合節慶慶祝活動等。
3、環保志工隊:公益活動、購置環保器具、知識教育、各項環
保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配合節慶慶祝等活動。
4、民防、義警、義交:警消用品購置、汰換、各項民防教育講
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公益等活動。
5、本區體育會:辦理公益性質之教育活動、推廣本區體育研習
、競賽等相關活動。
6、調解委員:補(捐)助本區調解委員個人考察國內、外調解
組織、交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
署及與調解業務相關單位或組織。
7、本區區民身故關懷金:本區區民一般死亡。
(三)補助標準:
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萬元。但本區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
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與本所核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舉辦聯誼性質活動、例行性會議不予補(捐)助。
(五)舉辦本區以外研習活動,須符合該團體立案(設立)宗旨,並
於核銷時提交各補(捐)助計畫類型之成果報告書。
(六)受補(捐)助團體應有自籌款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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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補(捐)助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
(二)接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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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捐)助應備之文件及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導單位、
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程序、經費來
源及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團體或個人之印章)
(四)社團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
簽章。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六)以台電協助金為補(捐)助來源之各項活動,活動名稱須有節
約用電宣導等相關字樣,並協助宣導。
(七)申請補(捐)助款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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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捐)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活動十日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
所審核。
(二)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 經費支用用途或使用範圍:
1、補助項目:(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
鐘點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金、餐費、食材、印刷費、交
通費、文具用品、保險費及雜費等。上述以外之項目,以本
所核准為限。
2、各類活動獎金、紀念品、服裝費、摸彩品等項目不予補助。
3、補助體育會體育活動之經費來源屬運動局者,其經費項目應
參 (比)照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補助體育運動團體經費作業要
點規定編列及執行。
(四)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五)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捐)助後,函知申請補(捐)
助團體及個人;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知申請補(捐)助
團體及個人補正或不予補(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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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支出單據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捐)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檢附下
列資料辦理核銷及結案事宜:
1、領據(逐級核章並加蓋關防;補(捐)助對象為個人者,簽名
或蓋章)。
2、實際經費支用明細表。
3、收入清單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4、合法補(捐)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5、本所核定(含核定變更)公文及核定經費表影本。
6、存簿封面影本、電匯存帳建檔資料。
7、成果照片三張等。
(二)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
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
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三)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四)除第一款第四目送本所核銷單據外,已獲本所核定補助計畫而
留存受補(捐)助對象之之各項經費支用單據,應依其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
及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各有關機關事後審核做成相關
紀錄。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致前開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對象酌減
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之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
款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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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
導有關人員依規定辦理相關資訊系統登載及查詢等事項,以及加強
執行成效考核。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計畫預定結束日七日前,
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結案者,取消原補
(捐)助款,再次申請補(捐)助時,不予補(捐)助。
(四)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暫緩各項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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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得視各年度台電回饋金核定額度及預算編列情形,由本所
酌予調整補助額度。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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