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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梧棲區(以下簡稱本區)
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設臺中市梧棲區災害防救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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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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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會報置召集人由區長擔任,副召集人兼執行長由主任秘書兼任之;
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由本區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民政課長。
二、社會課長。
三、農業及建設課長。
四、公用課長。
五、秘書室主任。
六、梧棲區清潔隊長。
七、梧棲消防分隊隊長。
八、梧棲分駐所所長。
九、梧棲衛生所主任。
十、其他機關及本所主辦相關業務承辦人。
十一、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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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公民營事業單位或
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視實際狀況,得邀請本區各里辦公處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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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區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辦理(本所為民政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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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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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會報決議事項,以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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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