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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429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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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民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
        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勤務,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負責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之規劃、組
            訓、督導全轄區協勤工作及受理跨轄區申請案件。
        二、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依轄區狀況規劃、督導義交
            協勤工作、受理轄區申請案件。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交大隊):執行民防團隊編
            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協
            勤工作與協勤人員派遣工作。
第四條 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因道路工程
        施工、舉辦重大活動或工作,使用道路致有影響交通秩序之虞
        者,應提出申請協勤派遣。
        原經核定之道路使用單位,經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人員現場稽
        查發現有派遣協勤之必要者,應即提出申請。
第五條  警察局及分局規劃外之義交協勤任務,應由道路使用單位或使
        用人於使用道路十五日前,以協勤派遣申請表,向警察局或分
        局提出申請,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協助派遣。使用道路須提送
        申請計畫書案件,應於十五日前提出,協勤人數超過五十人者
        ,應於三十日前提出。但屬路權機關或警察人員指示臨時性或
        特殊性派遣勤務,不在此限。
       前項單次交通維持計畫案申請,協勤時間以二小時為基本時數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六條  經核准協勤派遣者,依下列規定繳交協勤費用:
        一、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下午七時至下午十二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三、下午十二時至上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七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協勤派遣者,不分時段,每小時計
        收新臺幣二百元協勤費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辦理案件之協勤費用準用前項規定。
第八條 警察局為辦理本辦法協勤派遣管理工作,必要時得聘僱適當人
        員協助處理。
第九條 義交人員依本辦法協勤時,非經核准不得跨越轄區範圍。
        協勤任務之執行,應指派義交大隊分隊長以上幹部執行任務交
        付,必要時指派義交小隊長以上幹部擔任導(帶)勤。
第十條 協勤人員應熟稔交通法規與指揮手勢,協勤時應站立於道路範
        圍,執行任務時穿著季節性制服,攜帶警笛、指揮棒等協勤裝
        備,遇有無法處理狀況或違法行為,立即請求派員處理。
        義交依本辦法協勤,不得影響警察局預定或緊急協勤任務,必
        要時警察局得主動派員指導及協助,每月定期報告執行情形,
        並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