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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民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
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勤務,特訂定
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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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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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負責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之規劃、組
訓、督導全轄區協勤工作及受理跨轄區申請案件。
二、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依轄區狀況規劃、督導義交
協勤工作、受理轄區申請案件。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交大隊):執行民防團隊編
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協
勤工作與協勤人員派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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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因道路工程
施工、舉辦重大活動或工作,使用道路致有影響交通秩序之虞
者,應提出申請協勤派遣。
原經核定之道路使用單位,經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人員現場稽
查發現有派遣協勤之必要者,應即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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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警察局及分局規劃外之義交協勤任務,應由道路使用單位或使
用人於使用道路十五日前,以協勤派遣申請表,向警察局或分
局提出申請,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協助派遣。使用道路須提送
申請計畫書案件,應於十五日前提出,協勤人數超過五十人者
,應於三十日前提出。但屬路權機關或警察人員指示臨時性或
特殊性派遣勤務,不在此限。
前項單次交通維持計畫案申請,協勤時間以二小時為基本時數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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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核准協勤派遣者,依下列規定繳交協勤費用:
一、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下午七時至下午十二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三、下午十二時至上午七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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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協勤派遣者,不分時段,每小時計
收新臺幣二百元協勤費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辦理案件之協勤費用準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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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警察局為辦理本辦法協勤派遣管理工作,必要時得聘僱適當人
員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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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義交人員依本辦法協勤時,非經核准不得跨越轄區範圍。
協勤任務之執行,應指派義交大隊分隊長以上幹部執行任務交
付,必要時指派義交小隊長以上幹部擔任導(帶)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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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協勤人員應熟稔交通法規與指揮手勢,協勤時應站立於道路範
圍,執行任務時穿著季節性制服,攜帶警笛、指揮棒等協勤裝
備,遇有無法處理狀況或違法行為,立即請求派員處理。
義交依本辦法協勤,不得影響警察局預定或緊急協勤任務,必
要時警察局得主動派員指導及協助,每月定期報告執行情形,
並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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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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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