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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義勇警察協勤派遣與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400630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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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民防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
      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勤務,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警察局:負責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之規劃、組
             訓、督導全轄區協勤工作及受理跨轄區申請案件。
         二、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依轄區狀況規劃、督導義交
             協勤工作、受理轄區申請案件。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交大隊):執行民防團隊編
             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協
             勤工作與協勤人員派遣工作。
第四條  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因道路工程
      施工、舉辦重大活動或工作,使用道路致有影響交通秩序之虞者,
   應提出申請協勤派遣。
         原經核定之道路使用單位,經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人員現場稽
      查發現有派遣協勤之必要者,應即提出申請。
第五條   警察局及分局規劃外之義交協勤任務,應由道路使用單位或使
      用人於使用道路十五日前,以協勤派遣申請表,向警察局或分局提
   出申請,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協助派遣。使用道路須提送申請計畫
   書案件,應於十五日前提出,協勤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應於三十日
   前提出。但屬路權機關或警察人員指示臨時性或
         特殊性派遣勤務,不在此限。
        前項單次交通維持計畫案申請,協勤時間以二小時為基本時數
      ,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六條    經核准協勤派遣者,依下列規定繳交協勤費用:
     一、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
     二、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者,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三百五
       十元。
第七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協勤派遣者,不分時段,每小時計
      收新臺幣二百元協勤費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委外辦理案件之協勤費用準用前項規定
   。
第八條  警察局為辦理本辦法協勤派遣管理工作,必要時得聘僱適當人
      員協助處理。
第九條  義交人員依本辦法協勤時,非經核准不得跨越轄區範圍。
         協勤任務之執行,應指派義交大隊分隊長以上幹部執行任務交
      付,必要時指派義交小隊長以上幹部擔任導(帶)勤。
第十條  協勤人員應熟稔交通法規與指揮手勢,協勤時應站立於道路範
      圍,執行任務時穿著季節性制服,攜帶警笛、指揮棒等協勤裝備,
   遇有無法處理狀況或違法行為,立即請求派員處理。
         義交依本辦法協勤,不得影響警察局預定或緊急協勤任務,必
      要時警察局得主動派員指導及協助,每月定期報告執行情形,並得
   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