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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處理資訊通信文書機密維護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梧區政風字第10400117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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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處理資訊、通信、文書機密維
    護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機密文書資料包含國家機密文書及公務機密文書。
三、本所人員使用電腦、微縮影(光碟)機、影(複)印機、傳真機、
    多功能事務機等設備(以下簡稱各項設備),處理或傳送機密文書資
    料,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項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管制,登記
       備查。
 (二)儲存各項機密文書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
       光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及上鎖,並與
       非機密資料或程式等媒體分別儲存。
 (三)各項設備或媒體所輸出之機密性文書資料、報表等,由各單位依
       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機密等級,並加標示。
 (四)複製、封發或傳遞機密文書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
       理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五)「絕對機密」之文書資料,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其他機密文件
        原則上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
        用傳真之必要時,應先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
        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
        自動傳送。
 (六)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含電磁資料),機關內部借(調)閱、影
       (複)印,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他機關借調者應經區長或其他授
       權人員核准;國家機密文書借(調)閱、影(複)印,依國家機
       密保護法規定辦理。
 (七)由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及多功能事務機等設
       備輸出、拍攝、影(複)印所廢棄之機密文書紙張、磁碟、微縮
       影片(捲)等,應立予銷燬,不得外流洩密。
 (八)本所各單位使用之由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及
       多功能事務機,如有報廢或汰換時,不得擅自分解或搬離辦公區
       域,應先與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接洽,經由資訊管理人員檢視確
       認不堪用後,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四、本所人員使用電話及通訊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有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
       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
       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本所政風室外,並
       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五、本所各單位應與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維修廠商於簽
    訂採購或維修契約時訂定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全
    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六、機密洩漏之處理及獎懲:
 (一)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多功能
       事務機及電話之人員發現機密資料不當輸出、洩漏、遺失,或有
       洩漏、遺失之虞者,除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本所政風室,會同
       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
       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二)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所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
       致洩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處分。
七、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