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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電梯設備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梧區政風字第10300144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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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本所電梯設備維持正常運作,並確保本所員工及洽公民眾搭乘
    電梯安全,落實定期保養維護精神,提高電梯使用效能,特制定本
    電梯安全管理注意要點。
二、本所電梯設備由本所秘書室維護管理,並委請廠商負責維修保養等
    事宜。
三、本所電梯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須由廠商負責派專業技術人員至本
    所進行每月定期保養維護,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存查一式二份,
    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本所秘書室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關查考。
四、電梯設備檢查員、專業技術人員應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申報檢查
    、維護保養結果,不得為虛偽之記載
五、本所電梯設備設備每月例行保養應包含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室內各機器。
   (二)乘廂周圍各機器。
   (三)乘場周圍各機器。
   (四)昇降路內各機器。
   (五)坑底內各機器。
   (六)各部照明與裝潢。
   (七)其它。
六、本所電梯設備設備,每年應執行年度安全檢查,並完成年度安全申
    報。
七、本所電梯設備設備之緊急求救按鈕或警報器,應與本所秘書室人員
    連線,俾利遇有危安事件,可立即求助消弭危難。
八、遇有電梯故障情形,若維修廠商技術人員於2小時內未到場處理,
    可扣減廠商應領之維護經費。因業務過失導致本所員工或洽公民眾
    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廠商應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不得
    異議。
九、本所電梯設備設備設備遭破壞、攻擊或其他危安事件,應即通報區
    長、秘書室及政風室,並通報警察單位協助後續案件查察及其他安
    全協助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處,依建築物電梯設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