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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處理公務機密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梧區政風字第10100166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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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
    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二、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
    得交與本案有關之利害關係人。
三、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及機密,
    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四、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探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五、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
    不得對人談論。
六、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七、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非公務集會中,絕不洽談公務。
八、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九、私人通信,非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非有必要涉及者,
    應以無機密為限。
十、私人日記,非其他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
    密資料。
十一、非依權責,不得對外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十二、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將所知悉之機密資料
      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十三、凡應公務上一切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示惠交際
      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
十四、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現象,應及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
      探機密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主管部門及政風
      室反映。
十五、發現員工有洩漏公務機密情事,應立即向該公務主管報備說明案
      情,並通報政風室協助處理,便於採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