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所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
公務事項,首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
|
二、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更不
得交與本案有關之利害關係人。 |
|
三、每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及機密,
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
|
四、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探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
|
五、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
不得對人談論。 |
|
六、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
|
七、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非公務集會中,絕不洽談公務。 |
|
八、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
|
九、私人通信,非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非有必要涉及者,
應以無機密為限。 |
|
十、私人日記,非其他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
密資料。 |
|
十一、非依權責,不得對外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
|
十二、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將所知悉之機密資料
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
|
十三、凡應公務上一切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示惠交際
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漏。 |
|
十四、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現象,應及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
探機密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主管部門及政風
室反映。 |
|
十五、發現員工有洩漏公務機密情事,應立即向該公務主管報備說明案
情,並通報政風室協助處理,便於採取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