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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本市原住民
工作權,輔導其取得專業職業技術,以增進就業職能,特訂定補助作
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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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設籍臺中市三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取得職業大貨車、大客車、或聯
結車駕駛執照,一年內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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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每名申請人補助3,000元整,如取得2種以上之駕駛執照,僅得擇
一申請補助。本項補助每年度開放40個名額申請,額滿即不再受理,
將依受理先後順序核定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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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資格者,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證件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
會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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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補助對象須繳交之證件:
1.申請表(附件一)
2.駕駛執照正反影本(黏貼於申請表上)。
3.收據(附件二)
4.新式戶口名簿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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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助作業所需經費由本會原住民文教福利業務-社會福利-獎補助費-
其他補助及捐助項下支應,至經費用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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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定扶助項目與其他法律扶(救)助規定性質相同時,應擇優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