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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會字第10400104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勞動檢查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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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本處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
    支差旅費,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訂
    定之。
二、本處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課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
    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課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次出差
        。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轄內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當日
        出差時間,未滿8小時者,以半日計算。
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本處各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並檢據核實列
    支。
八、奉派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
    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九、本處得視年度差旅費預算額度或業務需要核酌增修辦理。
十、本處報支補充規定陳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