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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本處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
支差旅費,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第八點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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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課主管按業務需要依規定核
實辦理,不得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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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
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課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次出差
。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儘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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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內出差之雜費及交通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差單程五公里以上之轄內出差以及未逾六十公里之轄外出差,
其每日雜費為新臺幣二百元,交通費得覈實報支。
(二) 轄內梨山地區單程逾六十公里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規定辦理。
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當日
出差時間,未滿8小時者,以半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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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之。
如由服務地點分赴二地時,其里程不能累計及迂迴計算,得以服務機
關至出差地點之單程里程較遠者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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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住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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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搭乘國內線飛機、高鐵及船舶者,除市長、副市長得乘坐商務艙或相
同之座艙外,本處各人員應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並檢據核實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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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奉派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
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覈實報支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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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得視年度差旅費預算額度或業務需要核酌增修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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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報支補充規定陳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