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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人字第102000877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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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
貳、目的:為落實志工臺中,建構愛心城市理念,激勵本處所屬公教員工
          參與公共服務,提升機關形象及公共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參、實施對象:本處所屬現職及退休(職)公教員工。
肆、為擴大推動公教員工加入志工行列,得運用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運用電子佈告欄、媒體。
    二、定期、不定期編印志願服務簡訊。
    三、協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建立志工人力供需管道,受理各機關、
        團體之求才登記,及有志參與志願服務之社會熱心人士登記,將
        資料建檔,並作媒合、轉介工作。
    四、其他適當方法。
伍、年度內參與志願服務時數累計100小時以上之現職及退休(職)公教
    員工,於本處辦理活動時,邀請與會同樂。現職公教志工年度內參與
    志願服務時數累計10小時以上,嘉獎一次;60小時以上,嘉獎二次;
    100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以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