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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3006897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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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
    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市各區里
    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里活動中心之產權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有,由本所
    管理,里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
    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為: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
    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以提高使
    用效益,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同意並繳交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
         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有
         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
         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
         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
         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
         況酌減租用費。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
         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
   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初審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
   地復原切結書向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
   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三個月與
   本所簽訂使用契約,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
   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可放置活動式宣導海
    報外,不能於外牆懸掛固定式看板,並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
    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
    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九、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均應由本所登記並列冊
    管理。
十、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基準如下:
   (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
         且考量場地之大小、地理位置及使用之附屬設備,由本所就實
         際情形自訂里活動中心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二)。
   (二)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
         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三)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
         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十一、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
      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
      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十二、行政機關辦理各項會議、活動或其他臨時性用途等,長期性租
      用者經本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