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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區政字第10400027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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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所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
        整體社會利益,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確保民眾福祉。
    三、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貳、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條者為不當接觸。
    五、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條廠商任何財物。
    六、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地
        材料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送
        件等行為。
    八、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九、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條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條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條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所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質
          、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
          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十六、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七、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八、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
          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
          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主管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
        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