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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區政字第10300044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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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落實清廉臺中施政願景,特設臺中市中區區公所
    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機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機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機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本所各課室單位主管為本會報之當然委員,另得視需要遴選具工程
    、法律、財政或公共事務等專長之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
    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所遴聘之社會人士
    、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所一般行政-行政管理-政風業務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