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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第7款暨其施行細則第10條。
(三)行政院93年12月1日院臺秘字第0930091795號函修正「事務管理手
冊」文書處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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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及圍標
等情事,以確保採購品質及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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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時間:
遇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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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範圍: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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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狀況研判:
(一)本所依年度預算編列之各項採購案件,其規劃設計、招標、開標
等,深受各業者重視,並運用各種途徑探詢業務相關資訊,易生
洩漏底價、投標廠商家數或給予方便得標情事。
(二)可能發生洩密或弊失情事:
1、洩漏規劃內容致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2、洩漏底價,造成廠商圍標、搶標。
3、洩漏領標廠商資料,造成圍標、搶標。
4、洩漏評選人員資料,造成圍標、搶標。
5、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採購相關資料給外界,造成困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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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策進作為:
(一)採購案件之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以防外洩。
(二)設計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應切依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為。
(三)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亦不得洩漏
領標數。
(四)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密維護作為。
(五)政風室人員與承辦單位主管對於採購案件,應注意採購之作業情
形,並與會計室密切聯繫,如有左列情事,應簽報 區長進行查
處。
1、釐定底價不實或串通洩漏底價。
2、工程途中藉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
3、洩漏評選人員、領標廠商資料。
4、勾結廠商訂定獨家規格,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之機會,以達獨家
承攬目的。
5、利用職務上關係參與投資承攬或圍標或借用他人證照投標者。
6、假藉理由分批採購,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以達圖利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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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分工:
(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就業務處理程序,於職權範圍內依有關公務
機密維護規定切實辦理。
(二)各業務單位主管應確實負起整個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弊失時,
應將弊失情形簽報區長及知會政風室,並適時採取因應措施,
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協助執行保
密作為,以防洩密事件之發生。
(四)本所政風室承區長之命,負責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檢討等作
為,並就發現之缺點,簽奉區長核閱後,移由缺失單位進行檢討
策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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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報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