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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訂定目的
就機關特性、結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
宴應酬等規定,訂定本須知,以利本所員工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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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對象
本須知適用對象為公所所有在職員工,包含正式、非正式人員及替
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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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所人員倫理須知
一、公所員工應恪守法規,端正公所環境之優良風氣,維護公所人
員之專業形象。
二、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並確
保公共安全。
三、公所員工應秉持誠信態度,戮力完成合法正當任務。
四、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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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之公務外與廠商為不當接觸。
四、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任何財物。
五、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廠商任何之飲宴應酬。
六、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圖利廠商。
七、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
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合約之行為。
八、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
地材料等行為。
九、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
廠商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
送件等行為。
十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
私自借牌營業。
十二、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三、不得接受廠商任何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
旅遊等行為。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
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十六、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
所。
十七、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廠商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
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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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且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或其他倫理規定,落
實通報、登錄或知會程序,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
處。
二、違反本須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形,其直屬單位主管明知,且未通
報政風單位,或依相關規定處置者,應負起主管督導責任,連
帶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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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修訂
本須知有修訂必要時,得隨時修訂之。 |